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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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深圳市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深圳鹏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深圳市研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正心塾空手道馆、深圳市刚柔流桥治板田道场、深圳市鹏心塾道场、深圳市精武社空手道馆、深圳市正一空手道道场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筹备组,向深圳市民政局递交了“深圳市空手道协会”成立可行性报告,得到市民政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 2011年3月,组织全市60多位空手道项目爱好者召开了“深圳市空手道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大会理事、会长、监事、秘书长。大会选举第一届会长:曾广平,秘书长(法人代表):周维忠。2011年9月17日深圳市民政局深民函【2011】918正式批准深圳市空手道协会成立登记。业务范围:会员交流,会员培训,推广空手道运动和文化,推进全民健身运动。2018年6月深圳市空手道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大会理事、会长、监事、秘书长。大会选举新一届会长:王锋军,秘书长(兼法人代表):周维忠。


深圳市空手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空手道协会(简称深空协)。
英文Shenzhen Karat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K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空手道爱好者、专业教练及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空手道的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交流等各种活动,发扬空手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空手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促进我市体育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泥岗西路20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积极开展空手道竞赛、交流活动,发掘潜力运动员,加以重点培养;
2.以空手道表演、空手道影视拍摄等形式积极与各种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推广空手道的运动和文化,增进人们对空手道的了解,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运动。
3.举办会员间技术的交流,互相提升,通过对会员培训,培养空手道运动骨干运动员。
4.承办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发展空手道运动项目中,具有一定影响 ;
(四)能保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申请加入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能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主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爱理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三)理事会成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五)监事及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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